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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创新一体化的组织基础研究 ——以长三角

 
来源:区域治理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07
 

一个区域要实现创新一体化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基础来支撑。支撑区域创新一体化的组织基础是指在该区域内部一些具有创新及相关功能的跨地区的组织,通常包括管理创新一体化的组织、实践创新一体化的组织和服务创新一体化的组织三大类。以长三角区域为例分析支撑区域创新一体化的各类组织,探索区域创新一体化的组织发展规律。

一、区域创新一体化的管理组织

(一)非政府型组织

区域创新一体化的非政府型管理组织是指没有行政权力而依靠自己的公共影响力对区域创新一体化事务进行协调处理的民间组织。市场是推动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力量,所以世界上很多区域一体化进程包括区域创新一体化进程最初都是由民间组织在推动的。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美国纽约湾区。纽约湾区以纽约市为核心,范围包括纽约州、康涅狄格州和新泽西州三个州的31县。为了促进纽约湾区的协调发展,1921年罗素·塞奇基金会资助建立了一个非政府机构——纽约区域规划委员会,后来发展成为纽约区域规划协会(简称RPA)。RPA于1929年、1968年、1996年和2013年分别发布了四次规划,通过统筹设计,有力地促进了纽约湾区的一体化进程。日本东京湾区的一体化进程也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在协调,其中最具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是日本开发构想研究所。“日本开发构想研究所是以经济企划厅为主管机关设立的研究型智库,负责东京湾城市开发和高等教育调查研究与咨询,它参与了从港湾的土地整备到新城开发全领域,涉及旧工厂再开发、新产业、循环产业等工作,为东京湾的国土计划出谋划策。”[1]民间的非政府组织在区域一体化以及区域创新一体化进程中扮演重要的管理角色,像纽约湾区和东京湾区这样的地方,政府力量一直很少介入,一体化进程的实际管理者主要就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扎根于民间,代表市场上各种主体的意志,相比于刚性的政府,它们更容易协调处理各方的矛盾,具有独特的优势。

(二)政府联合型组织

市场虽然是推动区域一体化包括区域创新一体化的重要力量,但是没有政府的参与,区域一体化特别是区域创新一体化进程难以深入,尤其是一体化进程遇到各种行政壁垒需要突破的时候,则非要有政府的参与不可。政府参与并对区域一体化包括区域创新一体化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成立政府联合型管理组织。区域创新一体化的政府联合型管理组织是指为了管理区域创新一体化事务,本区域范围内互不管辖的各地区政府采用某种机制相互联合而形成的一种临时组织。和非政府型组织依靠自己的公共影响力进行管理不同,政府联合型组织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但是政府联合型组织的行政权力不是统一的,而是分属于相互联合的各地区政府。组建某种政府联合型组织以对区域一体化和区域创新一体化进程进行管理是当今世界上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美国纽约湾区的“区域委员会”、旧金山湾区的“联合政策委员会”以及日本东京湾区的“首都圈港湾联席推进协议会”[1]虽然组织形式不同,但究其本质都属于政府联合型管理组织。我国的长三角区域在2019年5月区域一体化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前,政府管理的所谓“三级运作”机制其组织形式也属于政府联合型组织。此外,2003年开始建立的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其组织形式也属于政府联合型组织。

(三)统一政府型组织

政府联合型组织实际上并没有统一管辖整个区域的行政权力,它的运行机制是依靠区域内各地区政府平等协商达成共识然后分头去落实,因此由它来管理区域一体化和区域创新一体化事务,效率必然低下。所以从区域一体化以及区域创新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区域内各地区越来越需要高效地采取统一行动这种发展趋势来看,没有统一行政权力的政府联合型管理组织必定会过渡到具有统一行政权力的政府型管理组织。区域创新一体化的统一政府型管理组织是指为了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目的而组建或设立的具有能够直接管理整个区域相应事务的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或区域政府。和政府联合型组织依靠区域内各地区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不同,统一政府型组织自己就拥有直接管理整个区域相应事务的行政权力,这是保证统一政府性组织比政府联合型组织高效的根本原因。区域一体化和区域创新一体化的管理组织从政府联合型组织向统一政府型过渡的趋势在实践中已经露出端倪。美国纽约湾区的一体化进程虽然一直由民间力量主导,但是却早在1921年就由美国国会批准成立纽约新泽西港务局这样一个跨地区的政府机构,目的是为了对区域内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高效的管理。在我国,2019年5月长三角一体化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后,中央成立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整个长三角地区的发展,因此也属于一种统一政府型组织。不过,领导小组在我国相当于一种议事协调机构,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因此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最多只能算长三角地区的准政府。然而世界公认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欧盟地区则可以说真正拥有了统一的区域政府。欧盟的区域政府由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等机构组成,其中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由28个委员组成,除主席外每个委员都有专门的职责领域,欧盟创新一体化事务由科技委员负总责。此外,管理欧盟创新一体化事务的还有专门的职能机构以及尤里卡科技计划的秘书处等[2]。

二、区域创新一体化的实践组织

(一)创新交流性组织

市场上从事创新实践的主要主体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有时也包括政府和其他组织。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如果属于不同地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创新实践主体能够以某种组织形式跨地区地联合起来进行创新活动,那么这必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的实现。因此我们把某个区域范围内属于不同地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创新实践主体跨地区联合进行创新活动的组织称之为区域创新一体化的实践组织。区域创新一体化的实践组织根据其创新方面的联系紧密程度由低到高可以分为创新交流性组织、合作创新性组织、共同创新性组织和大规模创新性组织。创新交流性实践组织是由区域范围内属于不同地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创新实践主体联合形成的。创新方面的主要功能是,为不同创新实践主体提供创新信息交流平台,其典型代表是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行业协会是相同行业的企业和企业家联合起来进行自治的组织。创新交流不是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但是相同行业的企业和企业家联合起来共谋发展,交流创新信息则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创新交流至少可以算是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功能。因为具有重要的创新交流功能,所以如果行业协会是区域性的,那么它将通过交流创新信息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把区域性行业协会归为区域创新一体化实践组织的原因。类似的,专业学会是相同专业的研究者和研究机构联合起来进行自治的组织,创新交流也不是专业学会的主要功能,但是是专业学会的一项重要功能,所以依据相同的理由,我们也把区域性的专业学会归为区域创新一体化的实践组织。

(二)合作创新性组织

创新方面联系紧密度比创新交流性组织更高的区域创新一体化实践组织是合作创新性组织,是由区域范围内属于不同地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创新实践主体联合形成的。主要功能是,为不同创新实践主体提供合作创新平台的跨地区组织。合作创新性组织一般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创新实践主体通过契约方式联合形成的,联合的目的是进行部分合作创新。因为已经有实质性的创新合作,所以合作创新性组织在创新方面比仅有创新交流功能的创新交流性组织联系紧密度更高。典型的区域创新一体化合作创新性实践组织包括区域性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协同创新中心。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单来讲就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组织为提升产业技术能力通过契约方式联合形成的一种技术创新合作组织[3]。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国外出现较早,类似的组织在我国市场上也较早出现,但由政府出面引导则是2007年开始试点,2008年科技部等六部委正式发文。2007年开始试点以来,我国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迅速。据粗略统计,仅长三角区域目前就有226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于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从国家政策层面来讲并没有行政区域的限制,所以长三角这226家中有8家是直接跨省市组建的区域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如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G60科技走廊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长三角226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其余218家最初主要是在省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组建的,但是同样由于实行开放机制,部分发展好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不断吸收原行政区划外的成员加入,事实上也已经变成长三角整个区域乃至全国性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了,如原属浙江省的半导体照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原属江苏省的集成电路封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现在都已经成为整个长三角区域极活跃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其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开放发展、成果扩散与辐射带动以及人才培养等机制能够实质上深化产学研的合作[4]。所以区域性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无疑能够通过深化区域范围内的产学研合作而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

和区域性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样,区域性的协同创新中心也是一种典型的区域创新一体化合作创新性实践组织。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以具备条件的高校为牵头单位,同时依托牵头高校,通过契约方式联合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等创新实践主体而组建的一种合作创新组织。协同创新中心在我国由政府引导组建始于2011年。在当时国家领导人的倡导下,经过一年的酝酿,2012年4月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2011计划的一项核心内容就是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牵头组建协同创新中心。2015年后由于各种原因教育部停止对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直到2018年,教育部又重新开始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这时不再称2011协同创新中心,而是叫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经教育部认定的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也相当于是国家级的协同创新中心,因为与此同时各省市自治区还组建有大量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从成员属地来看,国家级的协同创新中心也有一部分地域特征很明显,比如教育部2013年第一批认定的长三角绿色制药协同创新中心成员主要来自浙江和上海两地,因此可以看作是属于长三角的区域性协同创新中心。还有因为政策上并没有行政区划的限制,一些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成员也来自整个区域,因此这部分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也可以看作是区域性协同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相比,协同创新中心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协同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限定是高校,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盟主则没有限制;二是协同创新中心的创新主题更倾向于基础研究,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创新主题则倾向于产业共性技术。虽然有差异,但是协同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样,由于合作伙伴来源广泛,互补性强,追求协同效应,因此协同创新中心也有利于深化产学研合作[5]。所以区域性的协同创新中心通过深化区域范围内的产学研合作,事实上也在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进程。

(三)共同创新性组织

创新方面联系紧密度比合作创新性组织又更高的区域创新一体化实践组织是共同创新性组织。区域创新一体化的共同创新性实践组织是指区域范围内属于不同地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创新实践主体。跨地区组建的主要功能是进行共同创新的法人实体。从组织方式来看,共同创新性组织不再是通过契约方式联合形成,而是依据相关法律组建成为法人实体,因此共同创新性组织要比合作创新性组织更加稳定。从创新功能来看,共同创新性组织是共同创新的平台,创新实践主体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创新。创新活动是长期持续稳定的,克服了合作创新的临时性、间断性和多变性。所以说,无论从组织结构方面看还是从创新活动方面看,共同创新性组织的联系紧密度都要比合作创新性组织高得多。

那么,共同创新性组织有哪些呢?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典型的区域创新一体化共同创新性实践组织主要包括区域性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下文在必要的地方简称“三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是指聚焦于应用基础研究,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创新实践主体依据相关法律共同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型创新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则是指聚焦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个产业链的创新活动,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创新实践主体依据相关法律共同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型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主要聚焦于制造业的应用技术研发,也是由不同的创新实践主体依据相关法律共同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型创新平台。“三中心”在我国都是在2015年中央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由政府引导开始组建的。“三中心”政策方面存在多种差异,比如主管部门不同,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以及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分别是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和工信部以及地方政府与之对应的部门[6];还比如对牵头单位技术创新中心明确应是龙头企业、行业骨干或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创新中心也有显著创新优势和较大影响力的要求,而制造业创新中心则没有明确要求[6];等等。不过最重要的差异是“三中心”功能定位不同。从前述定义可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定位于应用基础研究、战略新兴产业全产业链创新和制造业的应用技术研发。虽然存在多方的差异,但是“三中心”在组织结构方面存在很大的相似性。“三中心”一般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组织。工信部发布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要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独立法人;发改委发布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一般应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科技部发布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要求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当然,根据“三中心”功能性质的不同,制造业创新中心一般都是企业法人,而产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事业法人等。目前“三中心”都有国家级的和省级的。国家级的“三中心”有部分区域特征比较明显,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区域性的。比如已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智能传感器创新中心,成员主要来自上海、江苏和浙江,因此也可以看作是长三角区域的。省级的“三中心”影响比较大的,也都可以看作是区域性的。比如上海市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在长三角乃至全国影响力都比较大,除了最终认定为国家级的以外,剩下的也都可以认为是长三角区域性的。比如2019年上海市经信委认定的上海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上海先进激光技术创新中心等都可看作是长三角区域性的。在我国,政府引导组建“三中心”,特别是明确要求“三中心”必须是法人实体,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各类创新实践主体的协同创新。因此区域性的“三中心”比之于区域性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协同创新中心又更加有利于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所以为了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长三角三省一市相关政府部门需要联合起来引导和支持长三角地区有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协同创新中心升级为相应的区域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或制造业创新中心。特别是考虑到国家布局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数量都非常有限,长三角三省一市各方如果想要申报国家级的“三中心”,区域内部必须首先联合起来。当然,“三中心”的建设在我国方兴未艾,现实中也还有许多问题要完善。最重要的一个是,工信部、发改委和科技部发布的文件都明确要求“三中心”的组织形式为法人实体,但是从工信部已经认定的13个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来看,大部分都是“公司+联盟”的组织形式,也就是还不是法人实体。法人实体是“三中心”理想的组织形式,也是我们把它们从理论上归为共同创新性组织的原因。所以长三角三省一市政府在引导支持建设区域性的“三中心”时需要更加注重把区域性“三中心”建设成法人实体,这不仅能为成功申请国家级“三中心”增加筹码,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三中心”才能确实更加有利于促进长三角区域创新一体化。

三、区域创新一体化的服务组织

(一)空间载体类组织

区域创新一体化的服务组织是指为区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创新实践主体的创新活动提供各种服务的跨地区组织。区域创新一体化服务组织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它的服务对象是跨地区的,二是它自己也是跨地区的。只有具备这两个特征,区域创新一体化服务组织才真正有助于区域创新一体化。由于创新服务的种类很多,所以区域创新一体化服务组织包含的范围很广。根据创新服务的种类不同,区域创新一体化服务组织可以分为空间载体类组织、技术市场类组织、金融服务类组织、教育培训类组织、人才服务类组织和法律服务类组织,等等。限于篇幅,本文只分析发展成熟度较高的空间载体类组织、技术市场类组织和金融服务类组织。区域创新一体化的空间载体类服务组织是指为区域内不同地区的创新实践主体提供空间载体的跨地区组织。典型的区域创新一体化空间载体类服务组织是各种跨地区合作的产业园区。跨地区合作的产业园区无论是园区本身就跨地区还是园区全在一地而由另一地出资建设,它都属于区域创新一体化空间载体类服务组织,因为两种合作方式都有利于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近几年,长三角区域的跨地区合作产业园发展迅速,沪杭生物医药合作园、合肥上海产业园、苏滁现代产业园等纷纷出现。除了传统的跨地区合作产业园之外,长三角区域还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合作产业园区——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区。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区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同时打破行政边界,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规划的首个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两区一县共2 300平方公里[7],现在已经开始建设。同时另一个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区——“一岭六县”长三角产业合作发展试验区位置在江浙皖三省交界处,包括了江浙皖各两个县和地处安徽省内的上海市“飞地”白茅岭农场,范围更大,现在也在规划之中。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区理念先进,将来可能会成为一种重要的合作产业园和区域创新一体化空间载体类服务组织。无论是传统的产业园区还是新型的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区,如果要通过更好地为区域内不同地区的创新实践主体服务来更有效地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进程,都必须突破地域的限制,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产业园区突破地域限制的常见方法有两种。一种方法是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把先进工业园区的管理模式复制到其他地区扩大影响力。比如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在安徽滁州建设苏滁现代产业园,在浙江嘉善建设中新嘉善现代产业园等。另一种方法是把跨地区产业走廊或经济带里的产业园区通过组建联盟并进一步组建公司的方式紧密联合起来扩大影响力。比如长三角区域正在加大G60科创走廊的建设力度,因此可以考虑支持引导走廊范围内的各类产业园结成联盟以扩大影响。

(二)技术市场类组织

区域创新一体化的技术市场类服务组织简单地讲就是区域内跨地区的线上线下技术交易市场。区域技术交易市场的一体化对于区域创新一体化来说非常重要。区域创新一体化要求区域内的创新成果能够顺利地转移和转化,而这依赖于区域一体化的技术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一体化在线上最容易实现。目前我国在线上已经建设有全国性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因此再建区域性的网上技术大市场是没有必要的。但是网上技术交易市场主要的功能还是在于信息的匹配与交流,实质上的技术交易还是要依赖线下技术交易市场来完成。特别是技术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买卖,交易完成之后还有更复杂的技术实现过程,这都只有在线下在现实中才能真正完成。所以在技术交易市场体系中,线下交易市场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线下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技术交易市场,区域性的技术交易市场也还没有完全形成。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的技术交易市场还是相对独立的。上海市建有上海国际技术交易市场;江苏省建有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浙江省建有浙江科技大市场;安徽省建有安徽科技大市场。不过,三省一市的技术市场2018年12月共同成立了长三角区域技术市场联盟,这朝区域技术市场一体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下一步应当考虑,由三省一市共同出资组建一个小规模的但服务于全区域的技术交易市场进行试点,直至最后实现区域技术交易市场的完全统一。区域技术交易市场的统一,在整个区域创新一体化的所有目标中应该是最容易达成的一个,由历史上区域一体化都由贸易和市场一体化开始的事实可见这点,所以长三角区域创新一体化的进程可以考虑最先突破区域技术交易市场一体化的目标,为区域创新一体化提供良好的支撑条件。还是东南亚区域的例子,知识产权市场一体化一直是东盟优先考虑的目标[8]。当然,区域技术交易市场的统一也不宜过分使用行政力量。市场本身具有统一的内在力量。之所以现在没有体现出来,是因为我国包括长三角区域的技术交易市场本身还不够发达。所以,实现区域技术交易市场的统一重点还在于对技术交易市场进行培育。由于技术商品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培育技术交易市场关键又在于培育大量专业的技术经纪人。长三角区域可以考虑对技术经纪人进行联合培养,以促进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并引导区域内技术交易市场的统一,为区域创新一体化提供有力支撑。

(三)金融服务类组织

区域创新一体化的金融服务类组织简单地讲,就是为区域内跨地区的创新活动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是政府引导和支持创新以及创新一体化的重要手段,可采用的组织形式也极其广泛,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基金这种比较常见的形式来探讨政府如何利用金融手段来引导和支持区域创新一体化。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是促进区域一体化的常见金融手段,比如国内的京津冀区域设立了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粤港澳大湾区设立有大湾区创投联合产业基金以及广东粤澳合作发展基金。在长三角区域,2018年6月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审议通过的《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包含设立多项联合基金的目标,其中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已经于2019年3月正式成立,长三角协同优势产业基金已经达成投资意向协议,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投资基金也在筹建之中。筹建中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生态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也包括支持科技创新。不过,如果有专门的长三角科技创投基金会更有利于促进长三角区域创新一体化。从目前长三角区域联合基金的发展情况来看,认筹基金的单位主要是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所以如何撬动民间资本是今后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

四、区域创新一体化的组织发展规律

区域创新一体化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基础来支撑,支撑区域创新一体化的组织从功能上来分包括管理组织、实践组织和服务组织三大类。前面已经对区域创新一体化的管理组织、实践组织和服务组织进行了详细分析。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区域创新一体化的组织发展存在一般的规律。

首先,区域创新一体化的管理组织存在从非政府型组织过渡到政府联合型组织再到统一政府型组织以及最后发展到整个区域完全统一为一个行政区的趋势,亦即区域创新一体化的管理组织存在行政权力逐步加强的趋势。区域创新一体化的非政府型管理组织、政府联合型管理组织以及统一政府型管理组织三种组织形式在实践中都存在,并且它们之间的过渡趋势实践也已经证明。但是区域最终是否会完全统一为一个行政区则只能说是一种合理的预期。当然,区域的行政统一要顺其自然,不可操之过急。

其次,区域创新一体化的实践组织存在创新方面联系紧密度逐步加强的发展趋势,一般是从创新交流性组织发展到合作创新性组织再到共同创新性组织。区域创新一体化的创新交流性实践组织,在我国主要指区域性以及准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在创新方面的作用主要是交流创新信息,所以说创新交流性实践组织在创新方面联系紧密度最低。但是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容易促成合作创新性实践组织的形成。区域创新一体化的合作创新性实践组织在我国主要指区域性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协同创新中心有合作创新,所以创新方面联系紧密度更高。但是我国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协同创新中心都不是法人实体,合作创新并不稳定,因此政府又积极引导合作创新性实践组织向共同创新性实践组织发展。区域创新一体化的共同创新性实践组织在我国主要指区域性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已经开始萌芽的区域性实验室。共同创新性实践组织原则上都是法人实体,并且成员之间进行持续稳定的共同创新,所以创新方面的联系紧密度又比合作创新性实践组织更高。

最后,区域创新一体化的服务组织其功能是为区域内不同地区的创新实践主体提供服务,组织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并且成熟度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区域创新一体化的服务组织越是多样,或者越是成熟,则越是有利于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进程。

[1] 樊明捷.区域协同:旧金山、纽约与东京湾区借鉴[J].城市开发,2019(11):39-41.

[2] 朱李鸣.从欧盟经验看打造长三角科技创新圈[J].浙江经济,2019(13):28-3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EB/OL].

[4] 苏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和发展的机制分析[J].中国软科学,2011(11):15-20.

[5] 危怀安,聂卓,疏腊林.协同创新中心合作伙伴选择机理研究——基于2012年度“2011计划”名单的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9):1-4.

[6] 丁玉琛,张千辰,纪宗华.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政策比较研究[J].江苏科技信息,2018(14):1-4.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EB/OL].

[8] Jennifer E Laygo. Community and Converge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Light of the ASEAN Regional Integration[J].ATENEO L J, 2018(62):1 391-1 427.


文章来源:区域治理 网址: http://qyzl.400nongye.com/lunwen/itemid-398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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